东莞市项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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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
一、申报市“专精特新”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依法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 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3.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4. 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者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以上第3、4项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质量奖企业,“创客广东”东莞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及其他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不超过50%。
二、申报“专精特新”企业还应满足以下至少一类评价指标:
1. 专业化评价指标。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5%以上;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
2. 精细化评价指标。企业经营管理精细高效,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品质精良。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管理方式,例如5S管理、卓越绩效、ERP、CRM、SCM等;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国际或国内标准除外),或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3. 特色化评价指标。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荣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
4. 新颖化评价指标。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获得1项与主导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
三、扶持方式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其为“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三年,享受《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培育政策及奖励支持。企业如需继续纳入“专精特新”企业名单,须在三年期满前重新申报。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企业申请赋能中心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2. 主营业务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并合法获得国内外知名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的品牌、产品、服务的授权,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化转型核心产品或技术;
3. 具备一定规模的、较为稳定的本地运营团队;
4. 承诺建设一定面积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体验展厅,具备方案体验、成果展示和企业培训的功能;
5. 支撑申报单位的知名数字化转型服务商需具备制造业的“研、产、供、销、服”数字化转型赋能能力,具备成熟解决方案和产品;需具备服务东莞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的成功案例;需具备一定的云服务能力;需具备一定的生态能力;需具备信息安全相关认证;需具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和人才培训的能力;
6. 年度绩效承诺。包括赋能中心运营单位全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新服务本地企业数量;本地服务团队人数;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体验展厅规模和功能;开展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活动和人才培训数量;
7. 以上条件具体要求在赋能中心认定通知中明确。
二、扶持方式
获得认定的赋能中心可按规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实际和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动态调整赋能中心认定数量。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的认定管理办法
一、申报试点园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市内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区管理规范,设有独立、完善的运营管理机构。
2. 发展定位清晰。园区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数字产业特色和示范引领作用,规划目标切实可行,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强化产业集聚,明确数字产业为园区的主要招商方向。主要发展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工业软件、嵌入式系统软件、工业互联网、车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人工智能、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平台经济等。
3. 属地政府支持。属地政府已出台或承诺一年内出台支持数字产业在园区集聚发展的政策措施,配套市级扶持资金,在人才公寓、空间规划、资金预算、配套设施等方面优先满足园区发展需求。
4. 产业基础良好。已入驻数字产业企业达30家,数字产业从业人员总数不少于1000人、具有相当数量软件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复合型人才,入园企业总税收贡献实现正增长。
5. 配套设施齐全。园区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较完善,具有较好的科技、教育、居住等周边环境,丰富的数字产业、软件行业人才资源,有软件企业孵化功能、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
6. 服务体系完善。园区具有较完善的数字产业、软件企业发展技术支撑体系和后勤服务体系,较强的社会资源组织能力,与相关大学院校、科研院所、服务平台机构、商协会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初步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制。
7. 发展目标承诺。园区应积极招引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等数字产业企业和人才入驻,须承诺截至2025年底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体集聚方向。数字产业企业入驻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00家,且占比不少于试点园区企业总数的50%;其中,数字产业规上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且每年新增规上企业不少于1家。
(2)规模集聚方向。数字产业企业年营收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5亿元,且占比不少于试点园区产业规模的50%。
(3)人才集聚方向。数字产业人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00人。
二、扶持方式
1. 软企租金补助项目。
对新入驻试点园区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对其实际新增租赁、购置或使用面积按照每月实际支付租金的额度且不高于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已入驻园区且新增办公场地的,只补助其新增面积),最多补助36个月,单个企业补助面积最多为5000平方米/年。
2. 软企经济贡献增量奖励项目。
对试点园区内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当年经济贡献增量部分连续三年进行奖励,第一年和第二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经济贡献增量的100%,第三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经济贡献增量的70%。
3. 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试点园区联合第三方在园开展服务平台建设,包括智慧园区建设、数字产业公共展厅建设、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软件项目攻关服务、招商引智服务,以及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赛、会议、论坛、学术研究、专题培训、展览等活动。鼓励镇街(园区)自主出台支持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1. 智能制造专题
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升级改造,强化先进装备研发和产业化的智能化改造,以及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2. 技术改造专题
支持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
3. 信息化发展专题
支持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5G融合应用、大数据平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等项目和企业。
4. 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题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供应链核心企业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以风险补偿方式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从技改、股份制改造等方面进行扶持。
5. 产业链补强专题
支持旧厂房改造后用作一类工业用地(M1)的园区以及软件企业进驻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
6. 绿色制造专题
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业节能、工业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
7. 工业设计专题
举办工业设计推广活动,对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8、其他需要安排资助的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事项
包括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市一级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相关扶持事项以“一事一议”方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资助、事后奖补、奖励、贴息、风险补偿、直接资助等方式。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东莞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支持范围:
1. 配套扶持专项
配套扶持专项,指在市级部门制定并实施的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予以配套支持的专项资金政策。
配套扶持专项,由市倍增办根据实际情况,从工信、科技、商务、金融等部门政策中选取并确定具体配套资助比例,纳入《目录》管理,每年于第一季度更新发布《目录》。纳入《目录》的配套扶持专项,按照市级部门现行政策资助部分,从各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比例给予配套资助部分,从东莞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2. 非配套扶持专项
非配套扶持专项,指不依附于市级部门现行政策,由市倍增办和市级部门为促进倍增企业高质量发展而量身定做的生产经营、人才培养、教育资源等多维度的专项资金政策。
非配套扶持专项,由市倍增办结合“倍增计划”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非配套扶持专项同样以•目录‣方式管理,每年于第一季度更新发布。
3. 其它扶持专项
其它扶持专项,指由于“倍增计划”工作需要,但未能纳入《目录》管理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市“倍增计划”领导小组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其它扶持专项由市倍增办以“一事一议”方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包括立项资助、事后奖补、贴息、保险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一)对立项制项目、事后奖补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属于根据实际投入按比例予以资助的,市财政资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属于需审核项目实际投入进行定额资助的,市财政资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保险费补助及贴息类项目,对于立项制项目、事后奖补项目中采用贷款贴息的形式给予资助的项目,市财政的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于2021年7月23日前印发的“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相关的实施细则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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